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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司法独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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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当天,尼古拉皇太子一行来到小城大津,结束礼节性拜访后,他与希腊王子格奥尔基坐在人力车中,一起观光。下午一时五十分,一名日本警察突然狂性大发,挥舞军刀,向坐在人力车中的贵宾狠狠砍来,尼古拉皇太子右耳挨了重重两击,鲜血四溅。

    大惊失色的尼古拉连忙惊呼:“你想干掉我?快来人啊!”他忍痛捂住伤口,仓皇跳车逃命。

    杀手紧追不舍,就在此时,希腊王子拿出刚买的竹杖,一下将凶手劈倒在地。随行医生忙给皇太子尼古拉包扎止血,惊魂未定的尼古拉愤而终止访日行程,准备及早打道回府,并扬言报复日本。

    轰动一时的“大津行刺案”爆发,举世震惊。

    明治天皇派出御医,后来又亲赴停泊在神户港的俄罗斯军舰,慰问尼古拉皇太子。日本政府也通过外交渠道,向俄罗斯官方道歉,允诺按照两国约定,严惩凶手,为俄罗斯皇太子出气。日本全国上下深恐俄罗斯报复,侵略日本,学校全部停课,聚集在神社寺院,祈祷尼古拉皇太子痊愈。山形县金山村则禁止以凶手姓名“津田三藏”命名,整个日本陷入一片恐慌之中。

    五月二十日,为了平息俄国人的怒气,日本千叶县女子畠山勇子在京都府厅前留下道歉遗书,刺喉自尽,国人誉为“烈女”。案发当晚,大津地方法院派出预审法官与检察官,对凶手展开盘问。

    原来,凶手津田三藏不是旁人,竟是负责皇太子尼古拉一行安全的警察。素来仇视俄国的他不满于俄罗斯长期以来威胁觊觎日本北方领土,遂决心铤而走险,为国除害,以表对天皇的忠心。行刺案发生后,日俄两国关系降到冰点,战争一触即发,沙皇扬言,日本如果不能给予满意答复,则不惜兵戎相见。

    为维系日俄两国关系,日本首相松方正义召开内阁紧急会议,会上达成一致意见,以“大逆罪”处决罪犯津田三藏,日方承担国际法上的政府责任,同时将内阁善后决定向前首相、现任元老院院长伊藤博文等人通报。日本最高司法机关大审院火速组成特别法庭,对“大津案”进行审理,不过,司法机关与力主从严、从快、从重的行政机关,很快就如何适用刑法,产生严重分歧。

    日本内阁以案件牵涉日俄外交关系,俄国随时可能发动战争,且早有两国密约为由,主张非重判不可。新任大审院院长一职的儿岛惟谦则就法言法,他提出,日本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,凡加害日本天皇、皇后、皇太子等皇室成员者,不分未遂即遂,一律处以死刑。这条加害皇室罪俗称大逆罪,只适用于保护日本皇室成员的人身安全,而非访日的外国皇室成员,后者地位与普通日本国民无异,所以不能对津田三藏套用大逆罪条款。

    依据现代刑法罪刑法定主义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,刑法最忌类推,贸然扩张解释,这样会动摇刑法基础。本案只能按照普通杀人未遂罪,处以被告终身监禁,而且《明治宪法》规定政府施政必须完全遵守法律,不得玩弄法律于股掌间。

    日本行政部门不以为然,首相松方正义亲自出马,与儿岛惟谦院长见面,力陈己见,同时向七位主审法官施压,多数法官在强大压力下,立场摇摆,同意尊重日本内阁的重判主张。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深知在此两年前颁布的《明治宪法》虽规定司法独立原则,但无奈日本行政权独大,根基未深的司法权随时可能胎死腹中。他向七位法官痛陈利害,希望一同坚守好司法独立这最后的底线,并鼓励法官:“既然法无明文规定,就不能草率判处死刑,应该坚持原则,拒绝向政治压力屈服。诸君,捍卫司法独立,舍我其谁?”

    日本政府闻讯,立刻派出内务大臣西乡从道与法务大臣山田显义二人,联手向法官游说。没想到,七位法官以司法独立为由,拒绝在审判前与行政官员见面。

    五月二十五日,日本总检察长三好退藏与法务大臣山田显义联名发布敕令,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可以进行扩张解释。而儿岛惟谦则回应,刑法总则第三条白纸黑字规定了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则,新敕令无法适用于“大津”案,殆无疑问。

    日本司法机关真能无畏无惧,坚持独立审判吗?

    一八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,判决出炉,在重重压力下,日本大审院特别审判庭毅然下判:被告津田三藏犯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谋杀未遂罪,处以终身苦役。

    判决一出,司法独立于行政权,初现端倪,外交大臣青木周藏、内务大臣西乡从道、法务大臣山田显义三人由于插手司法东窗事发,相继宣布辞职。而事前态度强硬的俄罗斯苦于国力日衰,战争准备严重不足,只能吞下苦果,借口皇太子尼古拉伤势不重,日本天皇亲自看望,日本政府多次诚恳道歉,而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。

    后人赞扬儿岛惟谦为日本司法守护神,为日本司法独立奠定了根基,高举司法独立大旗的日本,借势与英法美等多国修改不平等条约。此案对于日本司法权最终摆脱行政权宰割操控,以及《明治宪法》引进的三权分立制衡得以落实,影响更为深远。

    但有学者指出,本案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,理应由案件发生的大津地方法院进行审判,却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审判庭进行审理,与法不合。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未亲自参与审判,却向主审法官发出裁示,也与司法独立的精髓——法官独立,存在不小差距。

    至于刺客津田三藏本人,则被发监于北海道钏路监狱,同年九月二十九日病死狱中,死因是急性肺炎,疑点重重,至今仍有人认为可能系政府谋杀。

    大津案四年后,日本再度发生震动国际的清朝重臣李鸿章马关遇刺案。刺客小山半太郎用手枪击中李鸿章,导致他面部受伤,明治天皇大怒,下达敕语“严戒不逞”。首相伊藤博文密派特使,要求将犯人判处死刑,但负责审理的山口地方法院的法官鹤冈琢郎仍然“冒天下之大不韪”,依法将犯人判为无期徒刑。

    在幕府的长期统治下,日本国民习惯于专制余习,进退俯仰唯政府之命是从,不知权利义务为何物,日本司法为何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成功?

    原因无他,明治维新后,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,全盘西化,从西方引进先进科技、武器、文化,特别是法律思想及制度。根据学者尾佐柱猛统计,一八六九年到一八八九年,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五百余部,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,权利、自由、民主思想深入人心。一八七一年,日本设置司法省,同年设立东京法院,一八七五年创立大审院,一八八零年,参照《法国刑法典》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,首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,废除旧律中罪名模糊的“不应为罪”。

    一八八九年,明治天皇颁布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《明治宪法》,一八九零年推出《行政裁判法》与律师法前身的《代言人规则》,一八九八年实施《日本民法典》,次年诞生《明治商法》,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。

    大津案中日本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面对内阁的压力,面对亡国的压力,曾拍案而起,掷地有声地说:“日本若因此而亡国,那就让它亡国吧,至少世人将记得日本曾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。”

    日本法治精神之先进,日本法律人之魄力,真令人神往不已。

    注:这一章全是水货,但又实在很想写,素材主要取自于百度百科、网易新闻、百度贴吧等地方,再加以糅合,这一个故事当时对我的震动很大,如果我国司法界也有此等人物,何愁不能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国,而不是挂羊头卖狗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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